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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2021-09-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防止污染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医务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弃物。产废单位是指在教学科研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第三条  相关实验室应以危废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险废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危废产生,保护环境,节约成本。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处置程序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对产废单位收集暂存工作的监督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费的管理等;负责提供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协助收集、校内转运、仓库管理等服务,联系处置企业及时清运处置。

威海校区、青岛校区、齐鲁医学院以及兴隆山校区和软件园校区管理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本校区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产废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危废管理,根据收储、存量联系服务公司进行收集,并做好台账登记、交接手续,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化学类危险废物的收集管理流程为:领取收集容器→粘贴标签→危废记录→分类收集→校内交接转运→集中暂存→完善库存台账→办理转运联单→统一清运。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收集要求与分类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危废暂存区设置。

(一)危废暂存区应指定专门区域,远离高温高压设备、配电箱、气瓶、危化品等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二)危废暂存区应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收储指南,配备防遗洒、防渗漏设施。

第八条  化学类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前,产废单位应采取以下技术性手段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一)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二)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处理;

(四)闲置可用的试剂(管控类化学品除外)应积极进行调剂。

第九条  学校统一提供标准废液周转容器,实验室按不同需求领取危废标签;各实验室应在固定位置标划出足够的危险废物存放区域,粘贴明显的警示标识。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倾倒。

第十条  化学类危险废物分类管理。

(一)一般化学废液分类:主要分为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各实验室应按废液的化学性质分别装桶收集和存放,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必须重新更换容器。

(二)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标签信息,避免与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三)有毒有害废液必须在危险废物产生登记台账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份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含有剧毒物质的废液严禁与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混装。

(四)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实验时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它固废,应随时贴好标签。

(五)瓶装化学气体拟废弃时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危险气体钢瓶的处置要求和流程联系专业公司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十一条  生物类危险废物分类管理。

(一)生物类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具有感染性的生物废弃物必须经过灭菌减毒处理后方可收集暂存,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二)实验产生的动物尸体、残肢或组织等废弃物应及时装入专用塑料袋密封,放入冰室或冰柜中,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收集、暂存管理。

第十二条  具有剧毒、放射、麻醉、易制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在暂存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单独保管,并有完整的标签。

第十三条  医疗垃圾应设置专门的医疗垃圾收集桶,使用医疗垃圾专用收集袋。医疗垃圾按要求放进医疗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丢弃或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十四条  过期化学品在原瓶内存放,保存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废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暂存及清运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的暂存需建设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用暂存库,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危废暂存库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库外部应张贴醒目危险废物标志、室内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产废单位提出的转运申请,安排专业人员转运至危废暂存库,产废单位与转运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根据库存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清运。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实验室危废管理工作纳入产废单位实验室安全考核范围,因危险废物分类不清、标签不明、不按规定收集等原因,在存储、转运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原《山东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5〕65号)同时废止。

转自山东大学网站:

http://oatest.sdu.edu.cn/portal_fw.jsp?messageId=b08dc770-d9da-49d4-a3c6-db23ed99d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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