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加速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实现“由大到强”的重要战略支撑。为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山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统筹规划、精准配置、集约共享、绩效评价”的原则,将共享管理贯穿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全流程。
统筹规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双一流”建设目标,统筹“一校三地”仪器设备资源,分层分类构建覆盖面广、支撑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支撑体系,统筹推进高质量开放共享,全面支撑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建设区域性优势科技设备资源共享中心。
精准配置。加强购置论证,建立多部门联合论证机制,紧密结合学科建设需求,共享条件前置,避免重复购置。
集约共享。坚持集约化管理,强化通用设备实体平台建设,大力提升共享支撑队伍建设水平,统管共用与专管共用相结合,为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装备支撑。
绩效评价。立足精耕细作,以提升设备使用效益为发力点,以支撑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为落脚点,构建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工作机制,以评促管、以评促享、以评促用。
第三条 本办法对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范围界定: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及不适合开放的仪器设备外,均应列入开放共享范围;单台(套)价值大于10万元(含)小于4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具有通用性、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学校鼓励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开放,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五条 学校持续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体系。建立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平台)三级共享管理体系;建立以校级平台为骨干,院级平台及专业平台为补充的仪器设备三级共享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共享信息系统)实现各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管理;建立入口避重复、使用保开放、出口严把关的三段式共享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共享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以下简称资实部)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大型仪器设备实体平台的整体布局;审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方案。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资实部负责研究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负责共享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共享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统筹学校实体平台规划建设,组织绩效考核及实施激励约束政策;汇统、报送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相关数据;对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进行备案。校区资实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校区属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统筹科研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培育;对共享科技成果进行管理和推介;协同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效益考核、实地核查和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务部(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性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备案,服务收入的核算、结算及分配管理,对服务收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人事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撑队伍的统筹规划,在职称评聘及高端实验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九条 学院(平台)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学院(平台)主要负责人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负责人。
学院(平台)具体职责: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开放共享管理细则、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整合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各级实体平台,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开放共享服务所需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监管开放共享服务经费使用;通过共享信息系统完成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及数据填报相关工作;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
第三章 共享技术服务体系
第十条 实体平台是仪器设备集约化管理及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学校依托实体平台建立共享技术服务体系。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分为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三种类型。
校级平台:学校对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整合和规划,集中建设校级平台,成立大型仪器公共技术平台,挂靠资实部,统筹管理各校级平台(含直管及托管在学院的校级平台),面向校内外开放。
院级平台:学院统筹安排物理空间、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将本单位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校内外开放。
专业平台:对专业性强或应用面较窄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课题组直接管理,在满足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面向校内外开放。
第十一条 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主体,基本职责是:制定本平台对外技术服务的标准和业务规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为校内外用户提供测试及实验方法等专业服务;在共享信息系统中及时完善更新开放服务信息,制定有效措施保障不同时段的设备使用需求;定期组织用户培训;做好设备运行情况记录,统计设备使用机时,做好收费工作。
第四章 共享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共享信息系统是支撑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平台,按规定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三条 共享信息系统由资实部牵头建设管理,相关学院(平台)须明确共享信息系统管理员,做好共享信息系统的仪器设备入网、日常管理及后台维护工作。
第五章 共享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三段式共享工作机制。在设备入口关,建立分级分类论证机制,落实区域和校区查重评议,超大型设备及装置全校统筹,普通大型仪器设备按校区功能定位和学科布局合理配置,避免小、散、重复购置;在使用管理过程,实行应开放全开放、应共享尽共享,确保设备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在设备出口关,把牢大型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程序,加大维修支持力度,扩展报废设备在其他领域功能的开发应用。
第十五条 应共享大型仪器设备需全部纳入共享信息系统管理,新购设备原则上应于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纳入学校共享信息系统,建账前须完成入网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优先资助使用效益高、开放共享好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对考核良好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提高维修费用资助比例,考评不合格或未纳入共享信息系统的不予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进口免税大型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如用于其它用途的,应提前向资实部提出申请,由资实部向主管海关提请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进口免税大型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开放共享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应于移出前向资实部提出申请,由资实部向主管海关提请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平台)提供对校外开放共享服务时,应当按学校相关要求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平台)应保护大型仪器设备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独立或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情况。
第二十一条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加强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在使用设施设备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六章 成本分担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学院(平台)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建立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参照同类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情况,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以设备原值为依据,并包括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学校资实部和财务部(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院(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和机时奖励政策,提升非工作时段及特殊设备有效使用机时。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财务部(处)为相关学院(平台)单独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经费账号,各单位所有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应纳入该账号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仪器设备运行及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收入分配,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直接成本补偿、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后补助奖励及需学校统筹列支的支出补偿等,分配比例按照学校收入分配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按比例进行服务收入分配,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直接成本补偿,返回学院(平台),由学院(平台)主管领导负责管理,用于支付设备开放共享中产生的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实验耗材、水电气消耗、房屋占用、培训和人员费用等。其中,用于保障设备正常使用的部分不得低于35%,主要包括维修维护、保险、改造、功能开发和耗材购置等。学院(平台)应制定绩效激励细则,充分激发共享支撑队伍提供高水平技术服务。
(二)按比例进行服务收入分配,用于后补助奖励,依据每年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结果发放至学院(平台),主要用于激励高水平共享,引导大型仪器设备实体平台有效支撑融合发展战略、大力支持原始创新和重大科技公关、深度参与人才培养。
(三)按比例进行服务收入分配,用于学校的事业基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平台)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开放共享服务的成本分担机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免服务费用,应收尽收,为每台设备设立服务收费明细账,合理支出各种费用,确保良性运转。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订。考核主体为学院(平台)及实体平台,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工作程序包括:
组织填报。学院(平台)根据学校通知组织开展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大型仪器设备领用人对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依据考核要求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并按时将统计结果上报。
自查评估。学院(平台)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审查和总结,按要求对大型仪器设备各项数据逐台逐项核定评分,其中单台(套)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单独评价对科研创新产生的成效。按时将考核结果上报资实部,并对审核、总结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实地核查。资实部对学院(平台)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对填报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相关数据、支撑材料及自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学校对学院(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考评分数及等级。
结果公示。综合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核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考核优秀的学院(平台),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其设备管理人员在评优评先、项目申请、资助交流学习等方面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平台),将予以全校通报,并按规定核减相关经费分配额度。学院(平台)须对不合格设备逐台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平台),学校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
对于使用机时不达标的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将予以全校公布,其设备管理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资产与实验室类评优评先;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使用机时不达标的通用大型仪器设备,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对该设备实行校内调剂。
第三十条 学院(平台)应强化效益考核组织动员,保证及时准确完成考核数据填报。对于弄虚作假,虚报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机时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转自山东大学:https://oa.sdu.edu.cn/portal_fw.jsp?messageId=70c61826-bb67-4bbc-ae6b-be6dfb9dd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