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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2020-06-01  

山大资字2018〕40号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重要阵地。为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在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作用,扎实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共享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团队、实验项目、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校内外开放。

第二条 全校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按照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将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手段引入实验教学,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利用课余时间开设更多的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吸引更多的学生参加拓展培养计划,参与参加实验、制作、发明、创造活动,不断提升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和条件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要以学生为本,结合教学内容和实验室自身的特点,根据学生的需要,灵活确定开放形式。

1.实验引导型:教学科研单位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兴趣性、自主性、创新性等实验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兴趣爱好、时间等预约选做实验。

2.自选项目型:教学科研单位发布相应实验室的实验条件和

研究方向,学生自行拟定实验课题或研究课题,开展各类发明、

制作、论文、专利等实验活动。

3.科技活动型:教学科研单位为数学建模”“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机器人大赛等科技竞赛活动及创新创业类活动开展的开放实验训练。

4.参与科研型:教学科研单位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题目,吸引学生尽早进入科研实验室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科研活动。

第四条 为保证实验室开放的效果,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内容的前瞻性:实验室开放内容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2.项目的自主性:实验室开放项目是指导教师、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愿申请、选做的项目形式。

3.教师的专业性: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导教师(包含实验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4.实验的安全性: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

各国家级和省级实验中心(实验室)要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各级创新平台要主动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真正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本科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等部门统一协调组织、监督执行。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要开发更多的实验项目,开放更多的科研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申请制。实验室开放项目原则上每学期申请一次,于每学期末前两周提交下学期实验室开放申请。

教学科研单位提出申请,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由资产与实验室部、本科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共同审定,并由本科生院导入教学管理系统。审定的开放项目再次申请时,无需重复申报。

参加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学生,于学期初第二周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择。实验室开放可采用不定期方式,根据实验室空间、设施等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实验需要,由各学院根据学生需求确定时间。

实验室开放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实验室开放使用的实验材料、人员等费用。

第四章  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需遵守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教师、实验室开放的直接负责人应该对开放项目过程和结果负责。

实验时,至少有一位指导教师或助教在场。指导教师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检查学生的实验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措施

第九条 开放实验项目实验教学工作量参考《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业绩计算及考核办法》(山大教字2012〕8号)规定的标准工作量进行计算。

承担开放实验项目的实验教师教学工作量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于秋季学期期末对本年度工作量进行核算,报本科生院认定,按公共课教学工作量核算到有关学院,由有关学院纳入个人津贴考核。

第十条 开放项目结束后,各实验室开放项目负责人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提交实验室开放总结。每学年学校将对各实验室开放工作进行考核,作为对各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优与支持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素养,围绕实验室开放工作安排进修、培训,组织交流、学习,并在硬件建设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原《山东大学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山大资字〔2003〕8号)、《山东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5〕26号)同时废止。


转自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portal.sdu.edu.cn/home/-/sdocument/0Yho/5c6f1275-b172-414a-ad3a-b5625d84af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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