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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2020-06-01  


山大资字〔2019〕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管理,鼓励和支持为取得原创性成果进行仪器设备的创制开发,推动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研自制仪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学校个人、团队自主或合作研发设计,通过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外购零部件自行或委托组装等方式形成的符合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

(一)市场无满足使用需求带有一定专业性的仪器设备;

(二)对现有同类产品在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有较大改进,综合性能优于市场同类的仪器设备;

(三)其他符合自研自制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自研自制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研制费用总值在5万元(含)以上以教学为主型的仪器设备和40万元(含)以上以科研为主型的仪器设备。其他自研自制仪器设备按一般仪器设备相应规定执行管理。

第四条 自研自制仪器设备规划论证,应紧紧围绕学术兴校、人才强校战略,立足谋大事、干大事、成大事的定位,坚持需求导向、引导激励、过程监管、注重成效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核、立项备案、过程监管、建账审核和成果激励等工作。其中,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中含有的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的立项审核和备案,及相关技术成果管理等工作;财务部负责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的报销及相关单据的归档整理;审计处负责根据国家规定对自研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六条 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负责对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研制进行过程监管,并组织和审核相关论证、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的前期市场调研、研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内部论证、过程实施和管控、成果验收、使用管理、技术资料归档和保密相关等工作。

第三章 论证与立项

第八条 自研自制仪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分批”论证。教学为主型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立足于培养创新拔尖人才,科研为主型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立足于瞄准国家重大急需、树立山大品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研制能力、预算经费等情况进行确认,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填写《山东大学自研自制仪器设备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提交二级单位审核。对于科研项目中已批准建设的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科研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项目合同等)可作为论证报告。

第十条 二级单位根据学校申购论证有关管理规定,对自研自制仪器设备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充分论证,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资产、科研管理部门对二级单位论证结果进行审批、备案。其中,单台(套)价值100万以下的,资产、科研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或组织校级论证;单台(套)价值100万以上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校级论证。

第四章 执行与验收

第十二条 对于审批通过的自研自制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按照论证报告或经批准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项目合同等)中的预算,根据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项目负责人须向资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进度。

第十四条 研制过程中,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确保仪器设备研制和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研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出技术验收申请,二级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验收,专家签署意见形成技术验收报告,交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改进方案,按计划完成。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研制失败,项目负责人须形成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交学校备案。

第五章 建账与使用

第十七条 凡产权属学校的自研自制仪器设备,均应在“资产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登记建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自研自制仪器设备支出范围包括设备、配件、材料等实物资产购置费用,及加工改造、试验测试、专家咨询等研制所需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九条 自研自制仪器设备按照“研制期间计在建项目,研制成功转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资产管理和账物管理。研制期间,项目负责人支出的所有相关费用,凭建账信息等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总报销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金额。

第二十条 自研自制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申请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由在建项目转为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做资产审核,财务部做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入账的自研自制仪器设备,其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严格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共享条件的自研自制仪器设备,须积极参与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自研自制仪器设备,其知识产权属于山东大学,涉及技术成果利用或转让事项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成果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自研自制仪器设备成果评定制度,对研制的仪器设备每两年开展一次成果申报和评定工作。申请成果评定的自研自制仪器设备应是已完成验收和资产建账的独立完整、正常运行的仪器设备。评定结果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激励。

第二十四条 自研自制仪器设备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对应校级教研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可作为主要研制人员职称和岗位晋升的参评业绩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  

2019年7月11日

转自山东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网站

http://www.zcb.sdu.edu.cn/info/1022/26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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