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
山东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
2020-06-01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是为推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创新, 促进实验资源整合、开放和共享,提高实验室管理服务水平,为实验室工作提供实质性和示范性经验而设立的。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研究进度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遵循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大项目要聚焦实验室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等,对推进实验室工作有较大的影响;重点项目要解决当前实验室管理服务中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能取得创新性预期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推广价值;一般项目要解决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中的具体问题,能取得直接应用效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的立项,每年申报一次,一般于春季学期进行。

第四条  项目立项应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着力解决人才培养和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提供条件保障。经费数额要根据申请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申请,认真进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申请的项目应注重集成和应用已有的成果,具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一般项目成果突出的可进一步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在申请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使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清晰、方法和措施得当,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凡在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人员均可通过学院、实验中心组织申请本项目。重大项目主持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鼓励实验技术带头人组建研究团队,跨学院、学科、实验中心联合申报。鼓励教师、科研、实验室人员将教学和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

第七条  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如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妥。

 第八条  学校鼓励学院、实验中心对立项项目进行经费配套,对有经费配套的项目学校将优先资助。重大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一般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每人只允许申报1项,结题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下年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

第十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按立项范围的要求填写《山东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申报书》。由学院、实验中心

组织专家对本学院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排序

汇总后统一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推荐立项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校级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分管校长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山东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学院要对项目予以支持,并负责检查监督。

第四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的方法,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形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重大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如因特殊情况终止项目,须办理终止申请审批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验收。

 1.验收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以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同时提交验收材料及成果(实物)。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申请,说明延期原因,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延期项目。只能延期一次、不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2.项目验收: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由专家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前提出书面请示,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批并备案:

 1.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确有必要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因故终止或撤消项目

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经费主要来自学校的财政拨款,同时鼓励申报所在学院、实验中心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有关的内容,包括:

 1.调研、会议费;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邮寄费等;

 3.软件开发、项目制作及材料费;

 4.出版费;

 5.设备与耗材等(设备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

 6.专家费、劳务费。

第十八条  经费的使用实行校院两级项目负责制,独立建账、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预算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经中期检查后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重大重点项目研究计划的项目,学校将停拨后续经费。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portal.sdu.edu.cn/home/-/sdocument/0Yho/5022707d-77bb-45fe-bf8c-7b0a3627b337

上一条:山东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下一条:山东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评与激励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