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剧毒药品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和刑事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五双”制度(两人领用、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剧毒药品的存放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统一规定,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即有专门的储存室,储存室要有防盗门、防盗窗、保险柜、报警设施和消防设施。
二、剧毒药品要由专人保管和发放,管理人员的情况要报保卫处备案。
三、严格履行使用手续,领用人必须填写详细的使用登记,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用多少领多少,用剩的要及时返还管理人员并做好记录,领用人不得私自储存。
四、严禁将剧毒药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存,以免发生危险。
五、任何人不得将剧毒药品转让、转借、出售。
六、购买剧毒药品要本着适量的原则,不得大量购买和储存剧毒药品。
七、不用的剧毒药品(包括包装)不得私自处理,要报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统一处理。
八、研磨、搅拌剧毒药品的用具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九、主管领导要对本单位剧毒药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除保管员和本单位主管领导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剧毒药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室。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https://www.mps.gov.cn/n2255079/n4242954/n4500645/n4500649/c450432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