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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2014-09-18 Administrator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满足本实验室教学、科研、生产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参见SJWJ-10),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实验室内使用、贮存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必须遵守本会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化学试剂为无毒、无害的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

第四条 化学试剂由各实验室报采购计划,“中心”统一采购。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中心”与学校有关部门统一采购、统一设立专门库房进行管理。

第五条 教学实验、科学研究、质量检验等急需少量稀缺试剂,少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样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自行采购。

第六条 “中心”设立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专用库房及专职管理人员,各实验室可存放少量无毒、无害的化学试剂外,不得存放化学危险品。

第七条 存放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安全坚固等功能。库房的道路应畅通,应具有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沙及报警电话等。

第八条 库管人员在贮存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2、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和同一储存室存放。

5、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九条 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在入库和领用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对于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由专人负责领用并及时办理剩余部分退库手续,对盛装的容器、废渣、废液要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条 库管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库存物品的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转自安全管理网安全管理制度

http://www.safehoo.com/Manage/System/Petroleum/201102/1717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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