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72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大字〔2021〕16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报废、转让、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各单位申请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产处置管理体制及流程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有资产处置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国资办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归口部门审核。归口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国资办复核,并报国资委研究决议。国资委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复核、审批或报批报备。
第三章 处置权限及要求
第八条 除货币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报废和科技成果转化外,学校处置国有资产需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部门审核,学校国资委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国资委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涉及“三重一大”或特殊资产处置事项还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或审批后,报教育部履行相应报批报备手续。
第九条 货币性资产处置应按照以下权限审批或审核: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部门审核,学校国资委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国资委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事项应按照下列权限审批或审核:
(一)对于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部门审核,学校国资委审批;
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归口部门审核,学校国资委复核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3.国资办应按季度将已达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结果汇总,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对于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部门审核,学校国资委审批后,形成学校文件,并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至15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部门审核,学校国资委复核,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3.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国资委审核、党委常委会复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为提高决策效率,优化办事流程,国资委授权成立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审批和审核工作。
科技成果转让事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一次性或批量交易价格在500万(含)以下的转移转让项目,由工作小组审批。
2.一次性或批量交易价格在500万-1000万(含)的转移转让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批。
3.一次性或批量交易价格在1000万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三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具体参照《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评估备案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威海校区和青岛校区的资产管理部门为校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校区资产处置的统筹监管,并接受国资办领导。
威海校区的处置事项,需经威海校区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国资委会研究决策。
第四章 报 废
第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报废,应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严格图书类资产的处置行为,所有库存单本文献一律不得报废,外文原版书刊、中外文工具书、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经典名著不得报废,各类型古籍、具有研究参考价值的各类档案文献等不得报废。
第十七条 资产报废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需报国资委审批的报废事项,申请单位应在资产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上提交报废、报损申请及汇总表。单价10万元以上资产需提供5名及以上专家鉴定意见,5名专家应分别为归口部门、财务部、审计处各1名及副高级职称以上2名,其中单价40万元以上需1名校外专家参与;
(二)需报教育部审批的报废事项,除上述(一)中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2.报废价值清单;
3.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4.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5.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
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6.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转 让
第十八条 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让相关事项参照《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科技成果转移转让事项需进行价值评估的,应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相关材料报国资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年度报教育部备案。科技成果评估备案按《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评估备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除科技成果外,其它资产的转让审批权限及流程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转让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山东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转让事项的会议纪要;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等);
(六)相关部门的论证报告(包括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七)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八)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置直接持有的企业股权,需同时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有关规定。
第六章 无偿划转
第二十二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偿划转审批权限及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无偿划转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山东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无偿划转事项的会议决议;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六)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七)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学校无偿划转给地方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并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地方无偿划转给学校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 对外捐赠
第二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上下级单位之间和教育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六条 对外捐赠审批权限及流程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山东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捐赠事项的会议纪要;
(四)对外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七)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八章 置 换
第二十八条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部、教育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置换审批权限及流程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资产置换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山东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置换事项的会议决议;
(四)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六)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九)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损失核销
第三十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审批权限及流程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关于国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山东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国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会议纪要;
(四)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五)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七)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审批权限及流程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发起或牵头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山东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学校同意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会议纪要;
(四)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五)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六)涉及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七)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章 处置收入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管理。学校处置的已达最低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收入,留归学校后,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学校后,按学校科技成果相关规定管理。
其它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遵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由财务部门上缴中央国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三)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利用其它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统筹利用现金、科技成果和其它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上述第1、2、3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四)单位同一批次处置资产中既涉及学校审批权限,又涉及教育部审批权限的,应按照报教育部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后,相应归口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在作出处置决议当年,完成资产实物处置,并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归口部门应在每年的归口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归口资产处置情况,学校国资委每年通过固定资产盘点、年度报告等形式对各归口部门的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账务处理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具有纪念意义的资产在处置前应由使用单位及时联系学校档案馆、博物馆等部门,联合论证最佳处置方式。
第四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归口部门应当加强归口管理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严格论证审批、规范操作流程。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的其他事业法人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山东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8〕38号)予以废止。本文件发布前的学校其它相关资产管理文件条款与本文件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转自山东大学网站:https://oa.sdu.edu.cn/portal_fw.jsp?messageId=0ad3617b-b94d-4350-b52c-2f3b570fb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