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号)和《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大字〔202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共享共用等方式,首先保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注重绩效的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产使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有资产使用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国资办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对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六条 威海校区和青岛校区的资产管理部门为校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校区资产使用的统筹监管,并接受国资办领导。
威海校区的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威海校区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国资委会研究决策。
第三章 资产自用
第七条 自用资产是指学校用于自身事业发展及教学科研的国有资产。
第八条 学校应加强资产使用规划及规范性管理,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九条 归口部门应分类建立使用资产的管理细则,明确管理流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做好资产台账登记、账实核对及清查盘点等基础工作。
第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落实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及资产使用人的责任,做好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定期检查等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员、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资产,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避免各种原因导致资产闲置浪费。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券或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除利用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外,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投资。
对有意向进行对外投资的科技成果,由国资办牵头,组织法律事务室、科研院、财务部、审计处、资本运营公司及相关单位论证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经论证同意后按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提交国资委会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债券、基金、期货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不得发起或参与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投资设立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校,纳入学校预算,不上缴国库。
第五章 出租、出借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其他法人、自然人等使用的经济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列入规划后履行报批程序方可对外出租。
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不得将新购建的资产对外出租。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短期出租非货币性资产在6个月(含)以内的事项,由国资办审核,经国资委审批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二)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出租在6个月以上,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部门论证后国资办审核,经国资委审批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归口部门论证后报国资办审核,并经学校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审批、或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下列资产使用行为,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后报国资办审核,并经学校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无需报教育部备案:
1.主要服务于学生就餐的食堂档口;
2.使用学校土地或公共空间的ATM机、自动售货机、快递柜、自助打印机、洗衣机、充电桩、通信基站等为学生直接提供相应服务的;
3.以推进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目的,在保障基本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小时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科研基础设施、科研仪器、体育场馆、公共会堂、教室等资产的;
4.面向本校教师有偿出租学校公有住房的;
5.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新建或存量资产,协议约定期内交由项目公司使用经营的。
第二十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三)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决议;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因受历史原因所限,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件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包含但是不限以下内容:关于房屋土地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资产是否在学校的自有土地上、权属是否清晰、出租出借后是否会产生经济纠纷或安全风险、其他情况。
(五)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出租、出借:
(一)权属不清晰,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被法院查封冻结的;
(三)未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
(四)房屋性质属于办公用房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资产评估、评审和协议招租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公开招租底价可以通过资产评估、评审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出租出借事项应在学校公示,并在依法签订合同中明确出租价格和出租期限。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出租出借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和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由下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使用的,应按照资产出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出借货币资金,确需对外出借的,要加强风险研判,确保资金能够及时收回。
第六章 共享共用
第二十八条 开展房屋、大型仪器设备、车辆等重要资产共享共用应遵循“安全使用、合理补偿”的原则,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物仓流转机制,将闲置、超标准、低效运转、可重复使用的资产统一管理、修复利用、调剂共享。在保障校内教学科研需求及尖端设备特殊需求外,鼓励除涉密、特殊专业仪器设备外的大型仪器设备跨学校、跨地区、跨级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50万元以上的纳入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条 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综合绩效考核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其中大型仪器设备、公房考核每年一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定期对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和人员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履职尽责不到位或对潜在风险预判估计不足,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损失或产生法律纠纷;
(二)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举办的其他事业法人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山东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大资字〔2013〕16号)同时废止。本文件发布前的学校其它相关资产管理文件条款与本文件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转自山东大学网站:https://oa.sdu.edu.cn/portal_fw.jsp?messageId=fd78a323-9256-4aae-a61f-b5a17fa91e6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