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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1-06-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授权政策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由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资产。包括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履行支出责任,或者按照规定使用学校收入购置、建设、征集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政府依法设定经营权等形成的资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法定程序确认为国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清查等重要事项,履行学校直接对外投资的出资人职责。经国资委研究的需提交学校决策的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国资委授权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经资领导小组)管理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工作,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国资委、经资领导小组联合下设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经资办))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国资办(经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科技成果转化评估备案等工作;

(五)协调一校三地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和年度分析报告工作;

(七)负责筹备组织国资委会议、督办国资委决策事项,完成国资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负责筹备组织经资领导小组会议、督办经资领导小组决策事项,完成经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负责归口资产的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及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合理配置资产,定期进行效益考核,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管理、账实核对、信息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年底向资产、财务主管部门报送分类资产台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每年组织归口管理资产的使用二级单位进行分类资产盘点、资产损溢核实及账务处理;

(五)根据规定权限,审核、管理归口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六)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财务部负责除存货以外的流动资产管理;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学校土地,房屋,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存货等管理;

(三)后勤保障部负责基础设施、构筑物、植物等管理;

(四)人文社科研究院负责著作权管理;

(五)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管理;

(六)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和商标等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管理;

(八)档案馆负责档案管理;

(九)博物馆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管理;

(十)基建部负责在建工程管理;

(十一)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十二)其他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或相关权益由国资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第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配备专门负责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本单位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要求和学校资产管理的制度、程序,做好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协调、指导资产领用人做好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单位资产购置、领用、变动、维修、处置等手续的办理,及时将资产信息变动情况录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并做好日常数据维护。

(三)配合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并做好单位资产的档案管理。

(四)负责监督单位退休人员及校内外调动、调离、辞职人员的资产移交,办理资产变动手续;对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做好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

(六)积极配合单位领导合理配置与调配本单位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条 威海校区和青岛校区的资产管理部门为校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校区资产的统筹监管,并接受国资办(经资办)领导。校区资产管理部门参照第五条至第八条的分工和职责,结合校区部门设置和职责范围,对应建立校区分级归口管理体制,确保校区国有资产能够实现全方位、无盲区监管。

校区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校本部对应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对接沟通,建立资源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协同落实、无缝衔接、运行顺畅。

威海校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需经威海校区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国资委会研究决策。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及促进学校发展等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申请,报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立项。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对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配置申请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从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中选择最优方式进行资产配置。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根据学校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原则上不得配置。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单位应及时做好政府采购等履约验收与资产入账的衔接。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人指定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无指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捐赠资产由合作发展部负责接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根据资产分类交接给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入账,并按照归口资产管理规范进行后续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财务部应配合合作发展部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捐赠物品的账务处理。

各单位不得擅自接收捐赠物品,接收捐赠前应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及时联系合作发展部及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捐赠登记及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调剂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报告学校,建议由教育部调剂。学校应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将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推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共享共用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在学校内共享共用,鼓励跨学校、跨地区、跨级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资产使用应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资产使用规划及规范性管理,做好资产使用的统筹安排,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切实做好实物和账卡登记,责任到人、不重不漏。资产管理人、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资产,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避免各种原因导致资产闲置浪费。

第二十条 除科技成果转化之外,学校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股权投资;不得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债券、基金、期货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不得发起或参与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将新购建的资产对外出租。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做好风险控制、跟踪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制定《山东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具体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论证、审核、审批、报批或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置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确需处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报备;处置已达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并按季度报教育部备案。

学校制定《山东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具体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协同,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维护、修缮、保养国有资产所需支出,应当纳入单位预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最低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处置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确需处置的固定资产,扣除相关费用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金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研究,报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相关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立项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资办(经资办)复核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评估由相关单位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申请,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公示通过后,将评估备案的相关材料提交国资办审核,办理评估备案手续。

科技成果转化评估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评估备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清查与盘点

第三十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教育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应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每年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具体组织实施如下:

(一)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在国资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类组织具体实施;

(二)国资办(经资办)每年四季度制定固定资产盘点具体计划;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进行分类自查,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三)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各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说明材料。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各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溢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报国资办(经资办);

(四)国资办(经资办)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盘点结果进行核实,组织抽查,将盘点结果报国资委审议,并报教育部备案;

(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资委按权限审议的资产损溢反馈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年度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决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十条 对于资产清查或盘点中发现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况,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报告制度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国资办(经资办)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校三地国有资产动态化监管。

第四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归口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归口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国资办(经资办)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月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应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包括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绩效分析;资产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四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的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编制国有资产月度和年度报告,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国有资产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在每月终了七日内和年度终了两个月内,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上月度和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办(经资办),国资办(经资办)形成汇总报告并报学校和教育部。

四十五国资办(经资办)应当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学校年度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报告。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具体建立健全分类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形成分类国有资产的年度绩效报告,并报国资办。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与资产配置相挂钩。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条 学校相关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所属二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文件执行,并按学校要求提交资产报告及报表等材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经资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8〕29号)同时废止。本文件发布前的学校其它相关资产管理文件条款与本文件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转自山东大学网站:

http://oatest.sdu.edu.cn/portal_fw.jsp?messageId=08482e5b-d08e-4250-b9bd-8f858dc3cd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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