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
山东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2020-06-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向学校捐赠的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资产。 

第三条 接受捐赠实物的原则 

(一)捐赠实物应拥有完整的产权和可靠的质量;

(二)捐赠实物应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 

(三)建筑和环境建设类捐赠应符合校园整体规划。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接受实物捐赠应签署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 

第五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捐赠实物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 捐赠实物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要求履行验收手续,保证捐赠实物处于良好状态并能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实物除消耗性物品外,须按照《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相应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建账登记。 

    (一)土地,房屋,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捐赠需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登记入账; 

(二)构筑物类捐赠需到后勤保障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登记入账; 

(三)植物类捐赠需到后勤保障部登记入账; 

(四)图书类捐赠需到图书馆登记入账; 

(五)档案类捐赠需到档案馆登记入账; 

(六)文物及陈列品类捐赠需到博物馆登记入账; 

(七)其他未明确捐赠类别需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登记入账。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接受实物捐赠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入账,并开具捐赠收据。财务部门应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若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若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实物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可按照其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入账价值; 

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应当采用自行评估或者专业评估等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出具价值评估报告,并以此作为入账价值。 

按公允价值入账,须取得价值证明文件,并履行必要的检查和验证程序。 

(三)文物、档案、艺术品等无法确定可靠市场价值的,以名义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章     

第九条  合作发展部是学校接受实物捐赠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学校接受实物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建立捐赠台账,并做好执行反馈、鸣谢等工作。 

第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是各类捐赠实物的归口管理机构,按照《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捐赠实物登记入账,实施资产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完善捐赠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捐赠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捐赠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部对捐赠实物实行核算管理,做到及时入账,分类核算,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捐赠实物实施日常管理,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物品保管、使用和维护,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学校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的,须经捐赠者同意。 

接受捐赠的实物如果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将捐赠资产的重大变化信息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明事项,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转自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portal.sdu.edu.cn/home/-/sdocument/0Yho/4351e339-f645-453f-a352-c763843c1cbb

 

上一条:山东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下一条: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