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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2021-09-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促进安全教育活动顺利开展,提高全校师生医务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山东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医务员工(包括校外进修人员、未办理报到手续的研究生新生等)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实验人员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能力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度。

第四条  学校采取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实行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负责管理、维护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以下简称“教育考试系统”),指导二级单位组织新入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安全强制准入学习及考试;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校级教育培训;负责指导、监督管理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相关人员安全教育。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指导、监督管理二级单位开展科研实验室相关人员安全教育。

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威海校区、青岛校区、齐鲁医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本校区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准入和安全教育的主体管理单位,安全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每学期定期组织开展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教育或安全知识讲座等活动;开学、放假及特殊时间节点开展普及性、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

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准入落实,对进入该实验室的人员组织开展专业性、经常性实验室安全专项教育培训活动。

实验室相关人员须参加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且具备所需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强制准入制度及培训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强制准入制度是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实验操作前必须接受或通过特定形式的安全知识培训而获准进入实验室资格的教育培训制度。

第九条  学校组织开展通识类安全基本准入学习,考试合格后符合安全基本准入要求;二级单位、实验室开展具有学科特色、实验室专业性的安全知识及实验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符合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要求,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十条  所有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研究生等)须取得基本准入资格(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特殊实验室还需要按要求取得相应的专项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须严格落实学校实验室强制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准入资格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技术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等通识类知识。

(三)覆盖化学、机械、电气、辐射、医学、生物、特种设备、消防等理工医类方面的专项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方式主要包括:

(一)学习《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内容。

(二)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与自测。

(三)教育考试系统在线考试。

(四)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排的专项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十四条  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

(一)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要求时长。

(二)教育考试系统在线考试成绩合格,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基本准入资格。

(三)特殊实验室须满足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的专项培训与考试要求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第四章  实验室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实验室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为加深广大师生医务员工对实验室安全常识的了解,掌握基本安全技能和具备安全处置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培训方式主要采取通过授课、讲座、演示、实际操作演练等方式,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科学、专业、全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开展不同层次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落实“1+5+N”安全教育体系。学校每年组织1项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二级单位每学期召开1次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题部署会议、每年组织1次科研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实验室安全培训、每年组织1次实验教学人员实验室安全培训、每学期对本科生开展1次实验室安全教育、每学期对研究生开展1次实验室安全教育;各教学、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研究生导师为本实验室学生或工作人员不定期开展针对本实验室的专项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对于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高风险的相关二级单位,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安全选修课,逐步将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纳入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培养体系。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根据岗位要求须组织新进人员学习实验室安全相关知识,掌握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技能。专兼职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和学科特色,开展普及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等培训活动;实验室责任人、指导老师应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性、经常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要接受严格的专项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各级教育培训中应视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一)国家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学校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意见。

(三)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实习实训和其他活动时需掌握的技术安全知识及注意事项。

(四)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尘毒危害、电气与机械加工使用安全、生物安全、仪器设备相关管理规定等方面的知识。

(五)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事故时的自救、互救及报告知识。

(六)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和保管知识。

(七)国家和学校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

(八)实验室各种安全应急演练等。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教育形式,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力求实效,建设符合学校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文化。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5〕67号)同时废止。

转自山东大学网站:

http://oatest.sdu.edu.cn/portal_fw.jsp?messageId=969038df-c39e-4d61-9048-7b792cd48b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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