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持续提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更好地支撑教学科研、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山东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22〕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的管理工作,考核对象为大型仪器设备及其领用单位。
第四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按年度对相关领用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使用效益及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绩效考核工作实行领用单位自查和学校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领用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共享信息系统)作用,实时、客观记录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机时、共享成效、服务案例、维修维护等信息,为科学有效开展绩效考核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条 绩效考核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填报。领用单位根据学校通知开展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的组织、动员、填报等工作。
(二)仪器自查。大型仪器设备领用人对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依据考核要求和标准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统计结果。
(三)单位自查。领用单位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审查和评定,按要求对大型仪器设备各项数据逐台逐项核定评分,其中单台(套)100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单独评价其对科研创新产生的成效;全面总结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运行、使用效益和开放共享情况,形成并提交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绩效管理自查结果,同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实地核查。学校根据领用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开展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大型仪器设备运行使用记录、共享平台建设情况、上报数据真实性和佐证材料等,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专家评审。学校结合现场抽查情况对各领用单位提交的自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考核分数及等级。
(六)结果公示。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第七条 绩效考核工作以学校共享信息系统线上记录的客观数据为主,结合大型仪器设备线下记录本记录的使用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八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为大型仪器设备考核和领用单位考核两类。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仪器使用效益、开放共享成效、规范管理情况 3 个一级指标和 2 个附加项指标。
(一)仪器使用效益。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年有效总机时、论证预计年使用机时完成情况、运行使用成效等。
(二)开放共享成效。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机时、共享服务收入、共享服务成效、服务用户质量等。根据大型仪器设 备使用方向的不同分类考量。
(三)规范管理情况。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共享平台情况、收费标准制定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若当年该仪器设备发生安全事故,该项不予得分。
(四)附加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超额机时和功能挖潜情况。针对特殊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领用单位可制定其他指标等效替代大型仪器设备考核指标,等效替代指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领用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 3 个一级指标和 2 个附加项指标。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领用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购置统筹管理情况、集约化和信息化建设情况、收费标准制定情况、规范管理情况、网络安全管理情况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年均有效工作机时情况、运行使用成效情况。其中运行使用成效主要指领用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支撑校内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情况。
(三)共享服务成效。包括领用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年均对校外服务机时、共享服务收入、共享服务成效、服务用户质量等情况。其中共享服务成效是指领用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在共享服务中支撑校外单位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情况。
(四)附加项。包括领用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超额年均有效工作机时和实验室质量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专家评审得分进行排序,确定各领用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将领用单位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领用单位结合实地核查情况,核验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综合评分,依据得分排序确定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结果,将单台(套)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资源配置、购置前可行性论证、维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晋升考核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领用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后补助奖励,在仪器设备配置、维修支持、实验技术人员配备、实验室先进集体评选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大型仪器设备,其设备管理人员在评优评先、项目申请、资助交流学习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连续 3 年(博士毕业入校两年申报高级实验师的可连续 2 年)使用机时数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且使用效益综合评分良好(含)以上的,可开具相关证明,以此作为参加职称、职级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领用单位,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核减设备购置经费额度,整改期间限制其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相关投入和评优评先。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须逐台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对存在闲置和年使用机时不达国家规定标准或学校标准的大型仪器设备,领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一机一策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机时提升要求。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领用单位,学校将暂停其同类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并对相关大型仪器设备实行调拨调剂。
第十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绩效考核组织不力等领用单位或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领用单位或大型仪器设备当年考核结果评为不合格,并纳入考核失信记录。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评与激励暂行办法》(山大资字〔2018〕22 号)废止。
转自山东大学:https://oa.sdu.edu.cn/portal_fw.jsp?messageId=b090615c-75d5-47cf-b2de-484b62b61d08